「亀山天皇宣旨」(鎌遺11420)

文永十年九月廿七日 宣旨
一 可停止上下諸人致非理訴訟事
 世及澆季、人挿奸謀、或捧髣髴之文書、称之理致、或伝棄
 置之券契、寄之権勢、因茲、衆訴無尽、聖断有煩、自今已
 後、如此訴訟、宜令停止、兼又下勘記録所并法家之文書内、
 於偽作露顕之証文者、任康和五年符、言上訛謬之趣、令注
 毀之者、
 (中略)
 文永十年中冬之候、自宗顕得業之許、所書寫送也、以此制符、可備亀鑑也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伝領権僧正宗性